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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可以搜查手機記錄。
《電信條例》第六十五條,電信使用者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使用者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資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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