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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財產繼承權首先應當寫明宣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寫明宣告人跟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擁有繼承權的遺產;其次,寫明全部繼承人情況,並且寫明自願放棄遺產繼承。最後,落款由宣告人簽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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