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內時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算。
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