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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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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有以下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專案法人或者專案主管部門報專案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