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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需要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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