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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權70年以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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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權70年以後怎麼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二十二條有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的年限屆滿了,土地的使用者需要繼續來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的前一年來申請續期的,除根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了,應當予以批准”。言下之意,現在的買的房子到期以後,業主有優先的續約權的,只要業主還要,別人就不能要,業主不要,則別人才可以要的。

如何續期,目前來看有兩種模式,一是房隨地走,政府補償,即政府行使權,到期後收回土地,並對地上建築物按一定折舊給予補償;二是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即按市場地價或一定折扣繳納出讓金,可以一次補交或每年收取。有償續期是必然的。一方面,續期意味著重新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需向土地者繳納使用費或土地租賃費;另一方面,國有土地出讓是政府公共服務融資手段,土地價格僅包含了政府免費提供70年公共服務的貼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