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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騙婚,如果是損失財產的問題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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