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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猝死單位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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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猝死單位賠償標準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或在工作崗位上,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相當於上年度職工六個月的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的撫卹金按每月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發給死亡職工的親屬。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以上標準上加百分之三十;3、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是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