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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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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2、適用物件不同:管制適用於罪行較輕,危險性較小的犯罪分子;拘役是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3、刑期不同: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4、規定不同:管制期間的犯罪分子需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5、程度不同: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法律依據

《刑法》對不同犯罪設定不同的刑種。對搶劫、殺人等均規定了死刑。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一般均規定罰金刑,情節嚴重的規定沒收財產。對比較輕微的犯罪則規定管制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