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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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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具體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4號),該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