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重新就業的;
應徵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