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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進行鑑定的方式是,鑑定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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