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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致殘如何作傷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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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致殘如何作傷殘評定

辦理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

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