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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的中央官制為秦王政接受李斯建議所制,以皇帝為尊,下有三公,分別為太尉,管理軍事;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並理國家監察事務。
目的:
1、利於分權,防止大臣大權獨攬;
2、各司其職,權責分明,防止推諉;
3、構成一個行之有效的行政機構,提高行政效率。
特點:
1、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襲;
2、分工明確,行政效率高;
3、丞相位高權重;
4、新的較完備的官僚制度;
5、皇帝擁有最終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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