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賠償的索要流程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2、工傷認定管轄
3、認定申請時限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5、受理或不予受理
6、證據的調查核實
7、工傷認定決定
8、送達與抄送
9、複議或訴訟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50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