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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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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注意哪些

試用期注意的是: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