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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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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特點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法律依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