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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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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