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16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16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