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性違約的賠償具體是:
(一)賣方不履行
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
1、這一標準僅適用於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
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
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於他人,並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後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麼,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
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