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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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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條件

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1、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應具有合法性;2、債務人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但其怠於行使其權利,致使債權人產生損害;3、債務人對他人所享有的債權已經屬於到期狀態;4、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並不是債務人人身專屬性權利。這裡的專屬性權利是指那些根據撫養、贍養、繼承等身份關係而發生的給付請求權,還有退休金、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費用的請求權利。

法律依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如下: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