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也稱為求償擔保,它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
擔保具有要件如下: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指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