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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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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時間規定

月底做申報,月初進行繳費,月中進行扣費。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稽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稽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資料。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資料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保基金繳納條例》規定,按月繳納社保基金,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的基準繳納。而且社保部門也規定,對簽署合同的勞動者的社保基金必須在當月月底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