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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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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認定標準

侵佔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