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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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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是:

第一,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使逃-逸,亦不屬於其範圍。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