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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划艇二級運動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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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划艇二級運動員條件

皮划艇二級運動員條件,凡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在全國錦標賽獲得前八名者;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比賽獲得第一名者;

皮划艇是一項運動專案,有靜水專案和激流專案之分,在天然或人工湖面進行的比賽,稱靜水專案,在水流湍急的河道進行的比賽,稱激流專案,1924年作為表演專案進入奧運會,1936年,皮划艇成為奧運會正式比賽專案,1972年,皮划艇又增加了急流回旋專案,由於花費太高,該專案在慕尼黑奧運會之後馬上撤出了奧運會,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恢復了該專案比賽,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保留了該專案,而悉尼奧運會也舉行了該項比賽,德國、瑞典和前蘇聯等歐洲國家在靜水比賽中一直佔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