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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特殊疾病門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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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特殊疾病門診醫療

參保職工患33種特殊疾病的,可按下列要求辦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

(一)患者應提供下列資料:1、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影印件;2、患病以來的化驗單、檢查報告單;3、近期免冠照片3張(1寸彩照);

(二)由所在單位統一持患者《醫療保險證》和上述資料到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並填寫《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審批表》;

(三)參保單位將上述材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所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提請指定醫療機構鑑定。

每季度的20日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特殊疾病患者發放《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