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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不追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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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不追究條件

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私刻公章開證明5年以後不追究法律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10年以後不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