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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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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年滿十八週歲的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但是如果成年人有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其配偶,父母,已成年子女,親屬依次承擔監護責任,精神病人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其所在地村委會應當承擔其監護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