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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包括的內容有:
(1)寫明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
(2)寫明雙方現有房產及其他不動產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離婚後所有權歸誰所有;
以及動產如何分割、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意見。
(3)有子女的,應寫明子女的姓名、年齡,以及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未直接撫養的一方應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時間、方式以及探視權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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