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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會審查的內容有:
(一)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二)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四)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五)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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