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經濟適用房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佈的標準;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未享受過其他規定的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法律依據: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