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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後,對提供應稅服務納稅人的分類,沿用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及管理原則,即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
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基本規定是: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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