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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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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1、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

4、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