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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離婚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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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離婚什麼條件

您說的強制離婚應該是指法院判決離婚,而法院判決離婚最主要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依據現在司法實踐,如果沒有上述准予離婚的條件,且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判決離婚可能性很小。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半年內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