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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所稱的單位負責人都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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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所稱的單位負責人都有那些

《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