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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幾歲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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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幾歲上學

2006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週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