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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物業管理單位和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是平等的主體,其行為都要受到協議的限制,違反協議內容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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