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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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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定和運用,以下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