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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客觀上並不必然產生使公司民事行為能力喪失的後果,而僅是一種解散事由的出現。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解散程式的開始,而不是主體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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