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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式是:
1、用人單位將協商簽字後的集體合同文字一式三份交仲裁科;
2、進行編號、登記;
3、審查並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
4、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法律依據】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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