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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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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