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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審理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
根據《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鑑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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