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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審理程式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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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審理程式如何規定的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