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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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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到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五)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六)判決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