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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辦案程式規定如下: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法律依據】
《交警辦案程式之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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