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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工程糾紛應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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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工程糾紛應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房產工程糾紛的訴訟主體很複雜,正確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處理好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後,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2、建築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後,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築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涉訴後,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築工程專案,產生糾紛後,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