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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的過程為:
1、宣佈開庭。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等,審判人員發問、相互發問。
3、法庭辯論。各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最後意見,庭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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