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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怎麼辨護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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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怎麼辨護可無罪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

一、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

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具有主觀直接故意。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可以證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屬於職務侵佔罪主體要件中特殊的主體範圍。

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

“當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式違法:

通過建議排除非法證據的方式,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即不能達不到認定職務侵佔罪的證據認定標準,從而作無罪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