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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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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怎麼辦

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1、提交相關的身份資料。

2、離婚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其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3、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身份資料。

(2)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3)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將登出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4)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5)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